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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标注册网——德州中院判决:“老德州”告赢“老德洲”
2012-7-5 16:10:25
文章导读:“傍名牌”行为已成为一种经济毒瘤,其本质是侵犯了产品的商标权,严重危害经济健康发展和国家、企业、消费者的权益,必须尽快制定相关法律。同时提醒遭遇“傍名牌”的企业,一旦发现自己的品牌被晋恶意注册,应尽快聘请律师或有关代理机构向国家有关机构和单位提出撤销请求,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鲁北一带,人们很早就熟悉“老德州”白酒,然而后来市场上又出现了“老德洲”白酒,并且两种白酒的生产厂家曾为了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而争执不休。日前,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生效判决给予强制执行,孙某和武城县的三家酒业公司均停止使用与原告老德州酒特有名称“老德州”相近似的名称,关于赔偿原告德州又一村酿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经协调和解实际履行18万多元,并就侵权行为赔礼道歉。

  “又一村”公司的前身是山东德州酒厂,该厂曾于1979年10月31日注册了“德州牌”商标,2010年该商标被评为山东著名商标,并将商标注册人变更为又一村公司。2003年,又一村公司与德州旭日副食品公司合作推出了以“德州牌”为商标、以“老德州”为名称的系列白酒。根据合作协议,又一村公司负责生产,旭日副食公司负责市场运作和销售,并在当地公交汽车、电视台、广播电台、平面媒体等媒介对德州牌老德州酒作了大量宣传,广告费用近六年共计140余万元。其中,德州牌老德州酒是第九届中国经济学家论坛钓鱼台国宾馆指定用酒、第四届世界太阳城大会推荐产品。

  据悉,德州牌老德州酒的包装正面上部为德州牌商标,自上而下写有“老德州”三字,该包装侧面写有出品公司的名称和地址。然而,自2010年2月以来,又一村公司在市场调查中发现了1360多箱贴有“老德洲”商标的白酒。经比对,“老德洲”酒的外包装盒正面中间位置为竖体“老德洲”字样,与又一村公司生产德州牌老德州酒的外包装正面竖写“老德州”读音相同、字体相似,包装盒组合颜色也相似。

  经了解,原来“老德洲”商标是由孙某于2009年6月2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当年予以受理,并曾在24/2010商标公告第五分册中进行公告,但是在公告期间内被又一村公司发现了,并提出了异议,但该总局至今尚未作出裁定。在这种情况下,孙某便委托武城县境内的三家酒业公司为其贴牌灌装生产“老德洲”牌白酒。2010年12月底,又一村公司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又一村公司所举证据可以证明德州牌老德州酒在特定区域尤其在双方当事人共同所在的行政区域内已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为相关消费人群所知悉,该产品属于知名商品、“老德州”为其德州牌老德州酒的特有名称。被告孙某虽然申请注册商标“老德洲”,但该注册商标并未生效,故其与另三个被告共同生产销售行为已经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了原告又一村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应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遂于2011年9月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孙某和武城县的三家酒业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老德州酒特有名称“老德州”相近似的名称,赔偿原告德州又一村酿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并就侵权行为作赔礼道歉。

  一审宣判后,孙某不服,曾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后在山东省高级法院二审此案过程中,由于孙某与又一村公司之间已经达成和解,山东省高级法院遂依法裁定准许孙某撤回上诉。据此,原审判决遂具有法律效力。

  据了解,近年来,在假冒伪劣现象得到一定控制的同时,一种新的“傍名牌”行为开始出现,即在合法外表掩盖下与现行法律打起了“擦边球”,正日渐成为市场上的痼疾。 当前,工商部门正根据我国现行法规中对类似行为的有关规定,对“傍名牌”现象进行打击。但由于目前没有相应的专门针对“傍名牌”的处罚条款,致使办案不彻底,造成“有查无罚”的被动局面。

  德州中院的办案法官认为,“傍名牌”有空子可钻,是由于现行的《商标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同,商标是全国管辖,而企业名称属于地域管辖。因此,建议在出台新的法律文件中,应当明确规定省级以上企业的商号专用权在全国范围内受法律保护,对企业商号权的侵犯就是对企业名称权的侵犯。

  法官在提出的司法建议中提出,“傍名牌”行为已成为一种经济毒瘤,其本质是侵犯了产品的商标权,严重危害经济健康发展和国家、企业、消费者的权益,必须尽快制定相关法律。同时提醒遭遇“傍名牌”的企业,一旦发现自己的品牌被晋恶意注册,应尽快聘请律师或有关代理机构向国家有关机构和单位提出撤销请求,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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