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5日,青岛市 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综合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阿迈尔·伊布拉西姆·萨利赫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依法判决被告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驱逐出境、罚金人民币15万元,在案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依法没收。
此案是该院实行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以来审理的第一起一审刑事案件,也是我省法院系统实行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以来第一起在中级法院审理一审的刑事案件。所谓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是指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划归统一的审判庭审理,目的在于统一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标准,全方位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人阿迈尔·伊布拉西姆·萨利赫,男,55岁,伊拉克人。2010年6月,被告人通过其代理商浙江省瑞安市拓优达贸易有限公司,同山东省德州市鲁冠制动元件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张某某(另案处理)签订购销合同,由鲁冠公司为其生产刹车片。其间,被告人在明知自己未得到“TOYOTA”、“NISSAN”、“MAZDA”等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要求张某某在该批订单的产品上使用这些商标。
该批产品在报关出口时被黄岛海关查扣。经查,侵权产品共计12640套,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06400元。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青岛市中级法院认为,被告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案发后,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主动缴纳罚金,法院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驱逐出境、罚金人民币15万元,在案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依法没收。 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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